代某诈骗案 诈骗罪 虚构事实 贪污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良县食品有限公司副经理兼任食品公司定点屠宰厂

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3)宜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云跃

李亮

解之富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贪污还是诈骗?
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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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3)宜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维。
被告人代某,男,生于1963年10月20日,云南省宜良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宜良县食品有限公司副经理兼任食品公司定点屠宰厂厂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因本案于2013年1月29日被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云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云跃;人民陪审员:李亮、解之富。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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