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隆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非公司股东 法人独立地位 人格混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和商初字第02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鲁军华

韩尧中

沈文明

法官解说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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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和商初字第0202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宜兴市隆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军华;人民陪审员:韩尧中、沈文明。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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