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964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长春。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厨师,男,1986年3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2013年2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许文强,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2013年2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小广西,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2013年2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马逸龄。
(二) 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3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至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德都路305号君顺网吧二楼被害人黄某经营的无名游戏机房内,趁人不注意将器材连接到"龙虎百家乐"赌博机上并窃取信息后,通过破解赌博机答案的方式,从上述赌博机中赢得人民币13,000元。嗣后,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等人将赃款分赃化用。
2、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三) 事实和证据
2013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至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德都路305号君顺网吧二楼被害人黄某经营的无名游戏机房内,趁人不注意将器材连接到"龙虎百家乐"赌博机上并窃取信息后,通过破解赌博机答案的方式,从上述赌博机中赢得人民币13,000元。嗣后,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等人将赃款分赃化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的在案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操作情况报告书》等证据。
(四) 判案理由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诈骗罪的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窃取赌博机上的信息并破解赌博机答案的方式,隐瞒了其已经知道赌博机答案的真相,虚下赌注进行赌博,使被害人游戏厅老板对输赢结果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三名被告人是通过诈骗的手段,而非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
(五) 定案结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追缴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本判决已生效。
(六)解说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从赌博机上秘密窃取信息破解答案、并赢得积分兑换成钱,既有"窃"的行为,又有"骗"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主审人着重从取得财物的方式上进行了分析认定。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由于窃取的手段与方法多种多样,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盗窃与诈骗手段同时并用的情况,这往往给定性带来困难。 因此,对两者的区分并不能简单地看具是有欺骗行为还是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虽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但并非因此而直接获得财产的,不成立盗窃罪;反之,行为人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但是取得财物并不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的,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二者区别关键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在行为人的欺骗下,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基于瑕疵的意思表示,自己处分财物,将财物自愿交出,属诈骗;如果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在不知情情况下,行为人违背所有者、保管者的意愿,秘密将财物从所有者、保管者转移到自己控制下,则是盗窃。
具体到本案中,被害人黄某作为游戏机房的经营者,该游戏机房内赌博机的所输钱款系由其支付,三名被告人秘密地将解码器材连接到赌博机上,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了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分析出赌博机的答案,虽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但并非通过该手段占有财物,而是隐瞒了其已知答案的真相进行虚下赌注赢得积分,让游戏厅老板在被骗的情况下,误认为他们赢钱,从而基于错误的认识"自愿"将财物交付被告人。被告人窃取赌博机信息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的着手实施阶段,而是犯罪预备阶段,因为被告人不能通过窃取信息的行为本身获取非法利益。其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表现是"骗"而非"窃",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马逸龄)
【裁判要旨】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并不能简单地看具是有欺骗行为还是秘密窃取行为。其区别关键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在行为人的欺骗下,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基于瑕疵的意思表示,自己处分财物,将财物自愿交出,属诈骗;如果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在不知情情况下,行为人违背所有者、保管者的意愿,秘密将财物从所有者、保管者转移到自己控制下,则是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