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北翼大酒店其他合同案 民事诉讼 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870号
代理律师:

张亦平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南通三建与北翼大酒店间的《协议书》的性质认定形成过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书》属于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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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870号
2、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某,员工。
委托代理人范某,员工。
被告上海北翼大酒店(以下简称北翼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亦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蒋梦娴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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