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温某股权转让案 迟延履行 根本违约 合理期限 合同解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一审调解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18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宏江

代理律师:

钟辉

梁国森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根本违约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取得法定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迟延履行,当事人...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1844号判决书
(二)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耀康: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温某。
委托代理人:梁国森,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容县路路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锡康,该公司副总经理。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独任庭人员:代理审判员李宏江
(六)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