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3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 疏忽大意 故意杀人罪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刑初字第000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峰之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夫妻之间的致人死亡案件,案件性质对被告人的量刑存在重大差别。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法院最终审理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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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刑初字第0004号
2.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李鹏。
被告人:张某3,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豫区。2012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峰之,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莉;代理审判员:刘彬高峰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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