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等人抢劫有看护房屋的鱼塘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罪 入户抢劫 家庭住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刑终字第008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怀锦

陈鑫峰

孙曙生

张雁军

徐金雷

王峰

严彩霞

王峰之

法官解说
把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之一,是强化对公民住所安全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户"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强调"户"即...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刑初字第037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刑终字第0080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1,男,1976年5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于2013年3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怀锦、陈鑫峰,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1,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于2013年3月2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2,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于2013年3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曙生,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3,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于2013年3月2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绰号二奎,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宿迁市宿城区。于2013年3月2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又名朱某,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于2013年3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雁军、徐金雷,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绰号长毛,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宿迁市宿城区。于2013年3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峰、严彩霞,江苏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2,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于2013年3月2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绰号白四,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宿迁市宿城区。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29日被罚款五百元,现于2013年3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峰之,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夫宝;人民陪审员:高爱银、蔡绍斌。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莉;代理审判员:刘彬沈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