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 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 实体权利 严格责任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终字第0270号
审理法官:

王治国

万焱

魏良军

代理律师:

蔡武

徐尊民

法官解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申请有错误"如何理解,多数学者认为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理论从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申请人有过错等方面认定申请人的申请保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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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2)宿城商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终字第0270号。
2、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武,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尊民,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晓梅;代理审判员:蔡元元,人民陪审员:王艳。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治国;审判员:万焱,代理审判员:魏良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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