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等诉卜某1、曹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农村房屋;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

泗阳县临河法律服务所

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终字第1243号
审理法官:

覃卫东

徐金鸽

胡风

代理律师:

胡汉轩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及未经登记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出卖他人之物情形下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采用了"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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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王民初字第22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终字第1243号。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卜某。
原告(上诉人)卜某2。
原告(上诉人)卜某3。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汉轩,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曹某1。
委托代理人高传亮,泗阳县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卜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敬;代理审判员:叶二波;人民陪审员:张友科。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覃卫东;代理审判员:徐金鸽;代理审判员:胡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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