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泗阳县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违法案 房屋征收;征收补偿;补偿主体;举证责任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金恩律师事务所

县政府法制办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行初字第000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邱建军

法官解说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房屋是泗阳征收办组织人员强行拆除的。虽然泗阳征收办系被告设立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但根据国务院《征补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泗阳县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其应对房屋征收工作负有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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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行初字第0008号判决书。
2、案由:拆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原告王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邱建军,江苏金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泗阳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群;审判员:刘国超;代理审判员:徐宁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扣除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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