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任苏州朗力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刑初字第044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静

于永美

张守业

代理律师:

万通升

朱红艳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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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刑初字第0446号判决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胥凯利。
被告人:吴某,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汉族,硕士文化,原任苏州朗力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万通升,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红艳,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静;人民陪审员:于永美、张守业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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