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零星贩毒;刑事证明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兴柱

黄常春

汪祖武

法官解说
本案系涉毒案件中的零星贩毒,是指为牟取经济利益,故意在长期或者短期内多次少量地贩运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非法行为。零星贩毒是大宗贩毒与吸毒者之间的中介和桥梁,是滋生新生吸毒者的重要渠道,许多"零星"贩毒者本身就是吸毒者,既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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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13号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忠胜。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兴柱;审判员:黄常春;人民陪审员:汪祖武。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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