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非理性上访; 违法阻却事由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刑初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高志新

宋立中

张意如

法官解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群众上访也呈多发趋势。但一些群众不是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渠道而当成向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的手段,使一些非理性的上访愈演愈烈。
一、 非理性上访的特点有"四多" 1、找"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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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刑初字第117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72年3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志新;代理审判员:宋立中;代理审判员:张意如。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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