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刑初字第117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72年3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志新;代理审判员:宋立中;代理审判员:张意如。
(二)审判情况
1、诉辩主张
(1)、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双鸭山市信访局为假房照一事上访,在接待大厅看见工作人员被害人朱某,刘某误认为朱某不让其见市长,便从随身携带的背兜内掏出水果刀,将朱某的右腹部捅伤。经双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的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九级残。被告人刘某于案发现场被当场抓获。
(2)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异议,辩解称:1、被害人在接待大厅辱骂其是精神病,并称要找人收拾其,致其生气故而伤人。2、其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系在病态下作案。3、其只捅了被害人一刀,且未达到起诉指控的严重程度(重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的适用法律表示不清楚自己是否犯罪。
2、事实和证据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2013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打车至双鸭山市信访局,为房产局出具假房照之事上访,在接待大厅看到接待科科长被害人朱某后,要求朱某安排其与接待信访的市长见面,朱某未予以安排,刘某心生不满,跟随朱某进入接谈室,并从随身携带的背兜内掏出一把单刃水果刀,向朱某的左腹部和右腹部各捅了一刀,并将其左前臂划伤,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见状上前将刀夺下,将刘某控制,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将刘某抓获。被害人朱某因本次外伤致腹部开放伤,小肠破裂,左前臂外伤。经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朱某的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九级残。
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6月19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9日10时许,其在单位双鸭山市信访局接待上访群众的过程中,被刘某堵住,刘某称要见市长,拽着其不让走,其告诉刘某领导得先接待群体访,之后才能接待个人访,之后,其推开刘某进入岭东接待室,其听到身后有人说"你不让我见市长",随后其感到右侧一麻,其向左转身,紧接着左侧一麻,其看到刘某手里拿着刀,便用手去挡,随后和同事李某、徐某将刘某控制住,将刀夺下,其发现自己被捅伤,后被送到医院的事实;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朱某的同事,2013年6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其和同事李某在双鸭山市信访局信访大厅接待室工作,看见同事朱某与一个女子(刘某)进入接待室,随后听到李某喊"朱哥",其回头看见这名女子拿着刀捅朱某,朱某往后躲,李某上前去抓这名女子的手腕,朱某用手捂着肚子说"捅进去了",其就喊人帮忙,并将女子手中的刀抢下,随后看见朱某的左侧肋骨下有一个约3厘米长的刀口,遂找人送朱某去了医院并报警的事实;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9日9时许,其和徐某在信访办接待室工作时,同事朱某进入了接待室,约20秒后,其听见朱某喊了一声哎呦,看见右前方一米多远处,一个四十多岁的女子(刘某)将朱某腹部攮伤,其就上前抓住该女子的手腕,徐某帮忙将女子手中的刀抢下,朱某的腹部有两处刀伤,左臂亦有刀伤,其和几位同事将朱某送到了医院的事实;
(4)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9日9时许,其在双鸭山市信访局接待大厅执勤期间,听到接待大厅的一间办公室传出喊声,其赶到办公室后,看到接待科科长朱某身上有几块血迹,行凶者(刘某)已被信访局工作人员控制,向阳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将行凶者带走的事实;
(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9日9时30分许,其在信访办大厅等待市长接访,看见朱主任(朱某)进了大厅正对着的办公室,其就跟了进去,看到一名女子(刘某)拿刀捅朱主任,朱主任往后躲,一名男子过来将该女子按住,其扶着朱主任,看到朱主任左侧和右侧腹部均被捅伤,右手臂被划伤,其就拨打了120,救护车到来后将朱主任拉走的事实;
(6)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9日9时许,其在信访办接待大厅等待市领导接访,朱科长(朱某)在里面的接待室接待一个女子(刘某),朱科长刚进屋,跟其一起来的小魏(魏某)也跟了进去,小魏进屋后就喊"朱科长被攮了",其赶紧上前,看见朱科长左侧和右侧腹部都有刀伤,左胳膊也有刀伤,其就扶着朱科长往门口走,小魏拨打了120,救护车到来后将朱科长送往医院的事实;
(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某的妹妹,其和刘某平时联系不多,其感觉刘某精神状态不太好的事实;
(8)证人刘某3、李某2、梁某、于某的证言证实,其几人和刘某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同一监室,刘某入监后情绪不稳定,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常自言自语,脾气暴躁,但没有暴力行为的事实;
(9)证人许某、赵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与刘某做邻居期间,刘某精神不太正常,常常胡言乱语,曾因琐事与人发生冲突,但没有伤到人的事实;
(10)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刘某在双鸭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常喊叫、吵闹,违反监规,影响秩序的事实;
(11)物证被告人刘某作案时使用的单刃水果尖刀;
(12)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13)证人徐某、李某辨认被告人刘某的笔录;
(14)被害人朱某的手术记录及住院病志证实,被害人朱某右下腹及左腹均见一处长约2cm的创口,右下腹创口深达腹腔,左腹创口深达肌层,因本次外伤致左前臂外伤,腹部开放伤,小肠破裂,肠系膜贯穿伤,后腹膜破裂、血肿,手术行破裂小肠及肠系膜修补的事实;
(15)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双)公(刑技)鉴(法临)字〔2013〕116号及(双)公(刑技)鉴(法临)字补〔2013〕116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朱某因本次外伤致左前臂外伤,腹部开放伤,小肠破裂,肠系膜贯穿伤,后腹膜破裂、血肿,手术行破裂小肠及肠系膜修补,其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九级残的事实;
(16)黑龙江农垦总局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2013〕法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作案系在现实冲突刺激下激情发作所致,作案时意识清楚,非精神病态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17)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向阳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刘某的经过证实,2013年6月19日9时20分许,该所接到双鸭山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徐某报警,称其同事朱某被上访人员用尖刀攮伤,该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的事实;
(18)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
(19)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9日8时50分许,其打车来到信访室,为双鸭山市房产局及宝清县房产局出假房照之事上访,在接待大厅看见了朱某科长,要求朱某安排其与接待信访的市长见面,朱某骂其是精神病,并称要找人收拾其,其当时很生气,后朱某去了贺主任的办公室,其从随身的绿花包里掏出一把蓝色胶皮把的单刃水果刀也跟了进去,对朱某说"你太坑人了",然后向朱某的左腹部攮了一刀,朱某往后缩了一下,其又对着朱某的腹部攮了一刀,这一刀是否攮中其不知道,朱某将其手腕抓住,其二人开始撕扯,其他一些人上前将其按住,将刀抢下,之后让其在办公室里待着,警察赶到后将其带到了派出所的事实。
3、判案理由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提出的被害人在接待大厅辱骂其是精神病,并称要找人收拾其,致其生气而伤人的辩解,经查,除被告人供述外,被害人及在场证人均未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有过辱骂、威胁行为,故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其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系在病态下作案的辩解,经查,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刘某作案时意识清楚,非精神病态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其只捅了被害人一刀,且未达到起诉指控的严重程度的辩解,经查,证人李某、魏某、兰某的证言证实案发之际被害人朱某的左腹、右腹及手臂均受伤,与被害人朱某的住院病志所证实的其右下腹及左腹均见一处长约2cm的创口、左前臂有外伤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其次,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因本次外伤致小肠破裂,肠系膜贯穿伤,手术行破裂小肠及肠系膜修补术,依据相关标准,其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九级残,故被告人提出的其只捅了被害人一刀,且未达到起诉指控的严重程度的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应从重处罚。
4、定案结论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解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群众上访也呈多发趋势。但一些群众不是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渠道而当成向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的手段,使一些非理性的上访愈演愈烈。
一、 非理性上访的特点有"四多" 1、找"一把手"的多。无论什么事无论事大事小只找一把手唯"一把手"是访。 2、找党委、政府的多。无论有没有关联遇事便找党委、政府不愿意寻求法律或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3、越级上访多。总希望用上级压下级不愿在当地解决问题。 4、敏感时期上访多。越是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等关键时期上访的越多。
二、 非理性上访的方式有"四化" 1、组织严密化。有些上访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有部署有些还成立有指挥部等。 2、行为暴力化。上访者往往不择手段采取围攻领导、冲击机关、堵塞交通等方式向受访机关施压。 3、人员老弱化。弱者既可博得同情又不怕制裁。上访者往往让老弱病残充当排头兵自己则幕后指挥。 4、上访专业化。有些上访户尝到甜头后得寸进尺还有些人性格偏执不断缠访逐渐变成上访专业户。
三、非理性上访的趋势有"四大" 1、上访面越来越大。已覆盖社会各阶层、各行业。 2、上访规模越来越大。已由过去个体单访发展到动辄几十人、上百人集体访。 3、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一是人数多、情绪急事态平息难二是要求高、时间紧问题解决难三是上访人员花费多、投入大善后难。 4、社会危害越来越大。一是上访者自己生产、生活受影响二是受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受影响三是社会秩序受影响。
四、非理性上访心理有"四类" 1、告状有理心理。一些人认为自己是受害方有理不怕言高做起事来不顾后果。 2、法不责众心理。人多可以壮胆告状者底气也就足了十分。 3、领导怕告状心理。一些干部求稳怕乱硬不起手腕使人认为领导怕告状于是无论事大事小都要上访。 4、事越闹大越好办心理。有的上访者认为小打小闹不解决问题只有将事情闹大才能引起领导关心、社会关注。因此往往采取过激手段将小事化大。
五、非理性上访原因有"四种" 1、公民的民主意识增强。随着社会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逐步提高。某种程度上说群众上访实质上是对党和政府的信赖。 2、政府部门管理体制不畅。政府统筹和协调能力弱化一些地方政策打架、部门设卡、群众负担沉重对政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日益降低。 3、一些干部作风不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躲、二推、三拖、四哄或干脆不理不睬。还有些干部官僚作风严重方法简单、粗暴与民争利以权谋利引起群众不满并进而上访。 4、部分领导认识偏差。一些地方将群众上访作为评价工作好坏的标准容易造成地方官员为求政绩遇到矛盾绕道走结果使矛盾越积越深。
六、化解群众非理性上访有"四策" 1、用发展引导。一是尽快改革旧体制建立科学、文明、民主的新体制使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引起群众上访的体制性因素。二是完善决策和执行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疏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增加办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用机制保障。完善干部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机制。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群众上访用科学的方法评判干部。群众上访不是洪水猛兽更不至于谈访色变。 3、用真情打动。领导干部要放下架子深入实际真心实意地解决问题。首先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其次是加大干部职业能力培训力度使干部既想为群众办实事又愿为群众办实事更能为群众办实事。再次是注意方法对群众上访把好"四关"。一是不上推下压以情感人把好接待关。二是要揭不要捂以理服人把好受理关三是先治标后治本软硬适度以法约束人把好处理关四是上访与下访相结合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以党性温暖人把好善后关。 4、用法律规范。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最集中的体现依照法律、运用法律解决群众上访将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必然选择。
(宋立中)
【裁判要旨】近年来,一些非理性的上访愈演愈烈,呈现出组织严密化、行为暴力化、人员老弱化、上访专业化的特点,上访面越来越大,上访规模越来越大,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社会危害越来越大。诉求正当不等于手段正当,上访不是阻却刑事违法性的理由,非理性上访成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