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场所;犯罪客体;犯罪主体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刑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高志新

张金玲

时岩

代理律师:

李红伟

法官解说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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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刑初字第4号。
2、案由: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鸭山市。2012年9月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志新;代理审判员:张金玲;代理审判员:时岩。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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