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刑初字第4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鸭山市。2012年9月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志新;代理审判员:张金玲;代理审判员:时岩。
(二)审判情况
1、诉辩主张
(1)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双鸭山市XX公司在XX乡公立村西侧征用土地建设黑龙江省XX技术职业学院,徐某家一温室在该征用范围内,双方在补偿款数目上没有达成一致,该块土地被征用后徐某没有得到补偿。2012年7月19日,黑龙江省XX技术职业学院在修完通过公立村的便道后将原来通往公立村的水泥路用土堆挡住,被告人徐某为达到多得补偿款的个人目的,以此为借口煽动村民堵水泥路。2012年7月19日下午13时许,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中华轿车(车号牌黑DXXX4)停放在公立村村西侧进村公路入口100米处的水泥路与便道交叉口处,公立村村民于某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车号牌黑JXXXX8)、公立村村民马某一辆银灰色捷达轿车(车号牌黑DXXXX3)与徐某的车停在一起,三辆车将进村的路堵住,不让其他车辆通过,堵塞水泥路的状态持续到7月21日上午9时许。2012年7月20日晚16时左右徐某因为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在公立村内驾驶自己的白色中华轿车通过一个放置在车顶的高音喇叭播放录音,煽动村民在7月21日早7时到公立村村口火车道外聚集。
2012年7月21早6时30分许,尖山区XX乡公立村部分村民来到村口火车道处,7时许村民开始站在铁路上,致使火车无法正常通行,徐某见铁路被堵便离开现场,9时许在劝村民离开铁路恢复铁路通车的过程中,一些村民用铁路路基石向执行任务警察投掷,致使两名民警头部受伤。此事造成哈尔滨铁路局三辆客车晚点,一辆火车停运,导致旅客退票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67元。
(2)、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希望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
2、事实和证据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双鸭山市XX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受双鸭山市政府委托,在XX乡公立村西侧征用土地建设黑龙江省XX技术职业学院,被告人徐某及其妻的一温室在该征用范围内,该公司认为徐妻提出的补偿要求过高,致该温室被征用后徐某暂未得到补偿。2012年7月19日,黑龙江省XX技术职业学院在修理完通往公立村的便道后,将通往该村的水泥路用土堆挡住,被告人徐某为解决其温室赔偿款问题撺掇村民堵塞道路。被告人徐某联系公立村村民于某,后又遇到公立村村民马某,从19日13时许至21日早晨,三人将各自驾驶的牌照为黑JDXXX4的白色中华轿车、牌照为黑JXXXX8灰色桑塔纳2000轿车及牌照为黑DXXXX3灰色捷达轿车停在水泥道与便道交叉口附近,造成该路段在此期间无法通行;7月20下午,被告人徐某联系周某等村民筹备堵塞村口的铁路以扩大事态,被告人徐某驱车载公立村村民郭某,使用扩音喇叭在公立村沿街循环播放录音,录音内容为"广大村民注意,明早7点每户出一人到火车道解决堵道之事"号召村民于21日7时到火车道解决问题。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驾车来到铁道口,看见许多村民已聚集在此,便驾车离去。从7时起至10时,几百名村民以静坐、站立等方式聚集在铁道上,致使该路段瘫痪,造成K7088次列车晚点1小时32分,4129次列车晚点2小时11分,4130次列车晚点1小时16分,造成K7088次列车退票78张,退款1160元,4130次列车退票4张,退款44元。82040次列车停运。在执勤警察列队驱散村民过程中,部分村民使用路基石投掷警察进行抗拒、阻碍,造成民警赵某、陈某头部受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7月19日12时许,其得知通往公立村的水泥路被挡一事,为解决其温室赔偿款问题,其联系公立村村民于某,分别驾驶牌照为黑JDXXX4的白色中华轿车和灰色桑塔纳2000轿车,行驶至公立村道口,遇到驾驶灰色捷达轿车的公立村村民马某,从19日13时许至21日早晨,三人将驾驶的车辆停在水泥道与便道交叉口附近,造成该路段在此期间无法通行;并与当日下午,联系周某等人筹划堵塞途经该村的铁路以示不满、扩大事态,先由周某书写煽动口号"广大村民注意,明早7点每户出一人到火车道解决堵道之事",再由公立村村民郭某照念并用扩音喇叭将口号录音,其驱车载公立村村民郭某在公立村沿街循环播放该口号,号召村民于21日7时到火车道西解决问题,7月21日7时30分许,其驾车行驶至该村西面铁道口,看见许多村民已聚集在此,其驾车离去,于10时许返回,此时水泥路和铁道均已恢复通车的事实;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9日12时许,其和村民马某等人在面馆吃面时,徐某告知其通往公立村的水泥路被堵,撺掇众人去看看,徐某、于某分别驾驶白色中华轿车和黑色桑塔纳轿车载其和其他村民行驶至水泥路和便道交叉口处,遇到驾驶灰色捷达轿车的马某,经徐某鼓动,徐某、于某和马某三人将驾驶的车辆停在该交叉口附近,造成过往车辆无法通行;20日8时许,有政府工作人员劝说徐某等人将道路让开,徐某拒绝,并说事情不解决,便将火车道堵上;20日16时许,徐某向其提议找人堵火车道,其按照徐的要求,写下内容为"广大村民注意,明早7点每户出一人到火车道解决堵道之事"的口号,由郭某使用扩音喇叭将口号录音,徐某驾车载郭某在公立村沿街播放口号;21日上午8时许,其去饭店随礼途中,看见几百名村民聚集在火车道附近,此后其一直待在饭店,直至饭毕回家;徐某曾告诉其将道路堵上就能整点钱,其和于某可分得好处的事实;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9日下午16时许,其打车从市里回公立村,行致村西头的水泥道和外环路交叉口时,看见徐某驾驶的白色轿车、一辆银灰色捷达轿车和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停在附近将道路堵塞,造成其他车辆无法通行;20日下午17时许其看见徐某驾驶轿车,通过一个扩音喇叭沿街播放录音,号召每户村民出一人,于21日早晨7时到火车道口解决问题;21日7时许,其在铁道口附近看见徐某和韩某聊天,之后徐便离开,当日8时许,其看见铁道上聚集了大概四五百名村民,乡里及市里的领导还有警察试图劝退村民,至9时许,村民仍未离去,警察开始列队驱散村民,其就离开了现场的事实;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9日下午14时许,其在出村接孩子的途中,看见徐某的白色轿车、一辆银灰色捷达车和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停在出村的水泥路和外环交叉口附近,造成其他车辆无法通行;7月20日下午,其看见徐某驾车着白色轿车,载着一个人通过扩音喇叭沿街播放录音,号召每户村民出一人,于21日7时到火车道解决水泥道被堵之事;7月21日8时许,其看见许多村民聚集在铁道口附近,很多警察在劝退村民,9时许,村民仍未离去,警察开始列队驱散村民,部分村民捡起路基石打警察,警察们用盾牌防护,未还击,后来其就离开的事实;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0日下午7时许,其驾驶摩托车回公立村途中,看见徐某的白色轿车和另外两辆轿车停在出村的水泥路和外环交叉口附近,造成其他车辆无法通行;7月20日下午,其看见徐某驾驶白色轿车,载着村民郭某通过扩音喇叭沿街播放录音,号召每户村民出一人,于21日7时到火车道口堵火车;7月21日7时许,其在铁道口附近看见徐某和韩某聊天,之后徐便离开,8时许,其看见大概四五百名村民聚集在铁道上,铁路被堵死,很多警察在劝退村民,9时许,村民仍未离去,警察开始列队驱散村民,部分村民捡起路基石打警察,警察们用盾牌防护,未还击,有两个警察的头部被打出血,直至10时许,铁路才恢复运行的的事实;
(6)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0日下午7时许,其女婿初某驾车载其出公立村途中,看见徐某的白色轿车、马某的银灰色捷达轿车和另外一辆轿车停在村口的水泥路附近,造成其他车辆无法通行;7月21日7时以后,其在去村口的绿色庄园饭店参加婚礼途中,看见有二百多名村民聚集在铁道口,很多警察在维持秩序;后其在饭店听人说7月20日下午徐某曾驾车沿街播放录音,号召村民于21日到村口的火车道口的事实;
(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0日下午,其在公立村的小卖店附近看见许多村民在议论去火车道找开发商解决道路被堵之事,经村民提议,其用自己家的扩音喇叭录下内容为"各位村民注意,明早7点一户出一人,到火车道西找开发商解决问题"的录音,之后徐某开车载着其,在村里沿街播放该录音的事实;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立新派出所的民警,2012年7月21日上午,其在执勤维持公立村铁道口被堵事件现场秩序时,头部被村民用石头击中,头部被擦伤的事实;
(9)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立新派出所的民警,2012年7月21日7时,其在去公立村执勤过程中,在通村公路上遇到长达100多米的车辆拥堵;其看见大约四五百名村民聚集在铁道上,在执勤驱散村民过程中,其后脑被村民用石头击中擦伤的事实;
(10)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0日18时左右,其看见许多村民围在徐某的白色中华轿车周围,有一支喇叭在播放着号召村民于21日7时到村口堵火车道的录音,21日上午,其看见大量的村民将村口的火车道堵塞,很多警察在维持秩序,部分村民用石头打击警察的事实;
(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2日18时左右,其看见徐某驾车通过扩音喇叭循环播放录音号召村民于21日上午7时堵火车道的事实;
(1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2日18时40分左右,其看见徐某驾车通过扩音喇叭播放录音号召村民于21日上午7时去火车道口,7月21日上午,其在村部的监控器上看见徐某站在火车道中间,之后来了很多警察,徐便离开的事实;
(13)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2日18时,其在院子里和儿子刘某干活时,听到村道上有人通过扩音喇叭召村民于21日上午7时去村西头的火车道口堵火车的事实;
(1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0日18时左右,其看见徐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用一支扩音喇叭播放录音,号召村民于21日7时到村西的火车道,21日上午,其看见大量的村民将村口的火车道堵塞,市里、区里的领导和很多警察在维持秩序,部分村民向警察撇石头的事实;
(1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0日18时以后,其看见徐某驾驶着白色中华轿车,用一支扩音喇叭号召村民于21日7时到村西的火车道;21日上午,其看见很多村民将村口的火车道堵塞,很多警察在劝退村民,在警察驱散村民时,一些村民向警察撇石头;村里的水泥道因为施工被堵了一段,但旁边的便道可以通行的事实;
(16)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0日18时以后,其看见徐某驾驶着白色中华轿车用一支扩音喇叭号召村民于21日7时到村西的火车道;21日上午,有三百多名村民将火车道堵塞的事实;
(1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0日18时以后,徐某驾驶着白色中华轿车用一支扩音喇叭号召村民于21日7时到村西的火车道堵道;21日上午,有三百多名村民将火车道堵塞的事实;
(18)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0日18时以后,徐某驾驶着白色中华轿车载着一个人用扩音喇叭号召村民于21日堵火车道堵;21日上午,其看见大量村民将火车道堵塞,很多警察在维持秩序,期间有村民用石头打警察的事实;
(1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2日18时许,其看见徐某驾车通过扩音喇叭循环播放录音号召村民于21日上午7时去火车道口;7月21日上午7时许,其在村委会的监控器上看见村西的火车道道口聚集了很多村民,起初徐某也在,之后来了很多警察,徐某就不知去向的事实;
(20)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5号左右,徐某告知其村里将水泥道卖了,若能将便道堵上,徐家的征地之事解决,徐某可借给其十万元左右;7月19日,徐某致电撺掇其去堵道,其和徐某、马某三人将各自驾驶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白色中华轿车和银灰色捷达轿车停在通村的水泥路和便道交叉口附近,直至7月21日;7月20日,其看见徐某和韩某等二十多名村民在该交叉口议论纷纷,有人提议将火车道堵上,将事态扩大,其他人均响应,之后其有事去了医院,未参与后续之事的事实;
(21)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佳木斯铁路道12车间XX区67道口房(公立村村口处)的职工,2012年7月21日7时以后,其看见四五百名公立村的村民将村口的火车道堵塞,在警察列队驱散村民期间,有两名警察的头部被村民撇的路基石击中出血,直至10时许,铁路才恢复运行的事实;
(2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0日下午,其看见徐某和其他村民议论水泥路被堵之事,徐某主张用扩音喇叭通知村民去火车道,后其在家中听到了号召村民于21日去火车道的喊话;7月21日8时后,其看见村民们聚集在了火车道上,一些警察在劝退村民,部分村民向警察撇石头的事实;
(23)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9日,黑龙江XX大学施工方修完便道之后,将通往公立村的水泥路堵上,徐某因其土地被征用而未得到补偿款,向村民造谣该水泥路被卖,钱款被村长贪污,又怂恿村民于某、马某一同驾车将便道和通村公路的交叉口堵塞;其和乡里及区里领导曾劝徐某将道路让开,徐某未同意;7月20日下午,徐某驾驶白色中华轿车载着郭某通过扩音喇叭号召村民于21日上午7时到火车道口;7月21日7时,其在办公室通过设在铁路口的监控器看见很多村民聚集在此,其便拨打110报警的事实;
(24)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的现场方位示意图;
(25)被告人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的视频截图及村民围堵铁路口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7月20日18时,被告人徐某驾驶白色中华轿车,将扩音喇叭置于车顶,在公立村沿街行驶煽动村民的过程;2012年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来到铁路口,7时15分离开,村民将铁路堵塞,警察驱散人群的过程;
(26)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徐某煽动村民使用的扩音喇叭照片;
(27)哈尔滨铁路局调度所、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7月21日,公立村村民堵塞铁路事件参与人数约五六百人,持续时间近3小时,事件造成K7088次列车晚点1小时32分,4129次列车晚点2小时11分,4130次列车晚点1小时16分,同时造成K7088次列车退票78张,退款1160元,4130次列车退票4张,退款44元及82040次列车停运的事实;
(28)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卧虹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怂恿他人堵塞水泥路、铁路的过程,案发后,村民韩某对件事经过避而不谈,于某、马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的事实;
(29)双鸭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赵某、陈某2的诊断书、住院病案、住院记录、出院记录及医嘱单证实,赵某被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症,头皮挫伤,陈某2被诊断为头外伤神经反应,头皮擦搓伤及二人的治疗过程的事实;
(30)双鸭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的接警、出警过程的事实;
(31)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公立村征地情况说明、XX大学项目征地补偿费明细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双鸭山市XX乡公立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协议证实,双鸭山市XX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受双鸭山市政府委派,在公立村进行征地,建设双鸭山XX大学项目,被告人徐某及妻子的一温室在征用范围内,徐妻向该公司提出50万的高价补偿,至该公司无法承担,双方于案发后重新达成补偿协议的事实;
(32)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
3、判案理由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法律,为解决其温室补偿款问题,煽动众多村民长时间堵塞公路、铁路,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两名公安执法人员受伤,扰乱交通秩序,致使哈尔滨铁路局三辆列车晚点、一辆列车停运,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徐某的量刑建议,与本案的量刑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与本案的量刑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定案结论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解说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参与者,则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本罪。本案被告人徐某积极撺掇、煽动大量村民,在铁道静坐示威、堵塞交通并且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火车晚点,执行公务人员受伤,其行为完全满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异同。两者的相同点是:从客观方面看,两者的乱行为都是聚众进行的;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而且都以某种借口,意图通过聚众扰乱活动来对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要求,情节要求上,都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本罪发生在车站、码头、公园、运动场、展览会、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员集结和通行的地方;而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的场所一般在机关、单位、团体的门前、院内。二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或者交通秩序;而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机关、单位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秩序。三是对犯罪主体的具体要求不同。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则即有首要分子,又有其他积极参加者。因为本案发生在交通要道上,侵犯了国家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此,本案的被告人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论处。
(高志新)
【裁判要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要区别是:一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发生在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员集结和通行的地方;而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的场所一般在机关、单位、团体的门前、院内。二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或者交通秩序;而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机关、单位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秩序。三是对犯罪主体的具体要求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则既有首要分子,又有其他积极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