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某诉宋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案 民事 提供劳务 致人损害 法律关系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星烨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集贤县太平镇法律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民初字第246号
审理法官:

陈宏珍

代理律师:

张连婧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什么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对承揽关系进行了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雇佣,是指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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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民初字第246号。
2.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郜某,男,1947年7月22日出生,系黑龙江星烨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某(社区推荐代理人),男,1978年4月6日出生,系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宋某,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连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紫玉小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茂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耀东,集贤县太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宏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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