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1诉枫木镇市坡村委会第五、第十四经济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民事 承包地征收补偿 费用分配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屯昌县枫木镇市坡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

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3)屯民初字第641号
审理法官:

王丕琳

王庆祥

梁定富

代理律师:

王德晶

法官解说
承包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3)屯民初字第641号。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1,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屯昌县枫木镇市坡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社员,现住该社。
委托代理人王德晶,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伟,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屯昌县枫木镇市坡村委会第五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许某2,社长。
被告:屯昌县枫木镇市坡村委会第十四经济合作社 ,住所地:枫木镇市坡村委会第十四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许某3,社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丕琳;审判员:王庆祥;人民陪审员:梁定富。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