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兰华生
上诉人被告人雷某(绰号"老斌"),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5月2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0日、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俐华,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洪春,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芳榕,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某(绰号"三古"),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月21日被假释。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琼生,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福平,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良石人民陪审员肖启胜 李桂华
二审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英审判员刘文福 沈思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8日
(二)一审情况
⑴一审诉辩主张
①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6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驾驶闽FAXXXX号马自达牌3型轿车载被告人雷某、陈某到武平县城厢镇上东村被告人陈某岳父家吃饭。当晚,在回东留乡途中,被告人刘某提议以狗被过往的车辆撞死并要求赔偿为借口,向司机索要钱财。具体如下:1、2012年6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闽FAXXXX号马自达牌3型轿车载被告人雷某、陈某窜至武平县城厢镇金桥村民委员会办公楼门前路段,被告人刘某将小车停在大货车前面,强行逼停并拦下叶某驾驶的皖D1XXXX号大货车,被告人雷某、陈某上前站在大货车车头前面,被告人刘某则爬至大货车驾驶室旁,拍打车窗玻璃,谎称狗被货车撞死为由要求叶某赔偿。叶某提出由警察解决而不肯赔钱后,被告人雷某便返回轿车,拿出存放于轿车内的气枪,威胁叶某拿出钱来,经被告人刘某制止后,被告人雷某又把气枪放回轿车。叶某见状,迫于无奈交给被告人刘某人民币160余元。随后,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2、2012年6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刘某、陈某驾驶闽FAXXXX号马自达牌3型轿车窜至武平县万安乡"石寮阁"路段,将小车停在大货车前面,强行逼停并拦下周某驾驶的赣EXXXX3号大货车,谎称狗被货车撞死为由要求周某赔偿。周某见状,赶紧锁闭车门车窗并向"110"报警。三被告人见周某报警,因惧怕而驾车逃离现场。3、2012年6月11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刘某、陈某驾驶闽FAXXXX号马自达牌轿车窜至福建省武平县东留乡与江西省交界处附近路段,将杨某驾驶的赣FXXXX6号大货车拦下,谎称狗被货车撞死为由要求杨某赔偿,杨某称没有撞死狗而不愿赔偿,被告人雷某便拿出存放于轿车内的气枪对准杨某,被告人刘某、陈某则各持一把斧头威胁杨某,杨某迫于无奈交给被告人刘某人民币300元。经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雷某所使用的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刘某、陈某于2012年6月1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②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未持枪和斧头,其行为是敲诈勒索,不是抢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第一起持枪抢劫,证据不充分。被告人雷某虽在小车旁边时有拿气枪,但及时被刘某制止,没有用气枪威胁被害人。2、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未遂),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本起中,三被告人主观上是以狗被撞死为由敲诈他人钱财,客观上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三被告人见驾驶员报警,没有敲诈到财物就逃离了现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持枪抢劫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雷某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第一起持枪抢劫,证据不充分。被告人雷某虽拿出气枪,但及时被刘某制止,并没有用气枪威胁被害人。2、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未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3、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持枪抢劫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4、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没有前科劣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他们没有持枪和斧头,其行为是敲诈勒索,不是抢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三被告人以狗被撞死为由,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起诉书指控第二起应为敲诈不成功,不认为是犯罪。2、起诉书指控第一起持枪抢劫,证据不充分。3、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持枪抢劫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4、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作出公正裁判。
⑵一审事实和证据
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驾驶闽FAXXXX号马自达牌3型轿车载被告人雷某、陈某到武平县城厢镇上东村被告人陈某岳父家吃晚饭。当晚,在返回东留途中,被告人刘某提议以狗被过往的车辆撞死,要求赔偿为借口,向过路车辆司机索要钱财。三被告人先后三次以狗被过往的车辆撞死,要求赔偿为借口,强行劫取过路司机财物,其中持气枪和斧头劫取过路司机财物,二次劫得460元,未持持械劫取他人财物一次。具体如下:
①2012年6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闽FAXXXX号马自达牌3型轿车载被告人雷某、陈某窜至武平县城厢镇金桥村民委员会办公楼门前路段,被告人刘某驾车追上叶某驾驶的皖D1XXXX号大货车,被告人雷某、陈某以狗被撞死为由叫喊该货车驾驶员停车,被告人刘某则将其小车停在大货车前面,强行逼停并拦下该大货车。被告人雷某、陈某随即下车上前站在大货车车头前面,被告人刘某则上前扒在大货车驾驶室旁,拍打车窗玻璃,谎称狗被货车撞死,要求叶某赔偿。叶某提出由警察解决而不肯赔钱后,被告人雷某便返回轿车,拿出存放于轿车内的气枪,威胁叶某拿钱。被被告人刘某制止后,被告人雷某把气枪放回原处。叶某见状,迫于无奈交给被告人刘某人民币160余元。
②2012年6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闽FAXXXX号马自达牌3型轿车载被告人雷某、陈某窜至武平县万安乡石寮阁"兴意饭店"门前路段,被告人刘某驾车追上周某驾驶的赣EXXXX3号大货车,被告人雷某、陈某以狗被撞死为由叫喊该货车驾驶员停车,被告人刘某则将小车停在大货车前面,强行逼停并拦下该大货车。被告人雷某、陈某从轿车下来后,上前站在大货车车头前面。被告人刘某则跑至大货车驾驶室旁,敲打车窗玻璃,谎称狗被货车撞死要求周某赔偿。周某见状,赶紧锁好车门车窗并向"110"报警。三被告人见周某电话报警,因惧怕便驾车逃离现场。
③2012年6月11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闽FAXXXX号马自达牌3型轿车载被告人雷某、陈某还窜至武平县东留乡与江西交界处附近路段,被告人刘某驾车追上杨某2驾驶的、搭载车主杨某及其妻邱某的赣FXXXX6号大货车,被告人雷某、陈某以狗被撞死为由叫喊该货车驾驶员停车,被告人刘某则将小车停放在大货车前面,强行逼停并拦下该大货车。被告人雷某、陈某随即下车,上前谎称狗被货车撞死要求杨某赔偿。在杨某称没有撞死狗,不愿下车赔偿,并要求打电话报警处理后,被告人刘某还持斧头上前至大货车驾驶室旁,拍打大货车驾驶室车门。被告人雷某则拿出存放于轿车内的气枪对准杨某。被告人陈某持一把斧头站在大货车前面。杨某见状,迫于无奈交给被告人刘某人民币300元。
经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雷某所使用的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刘某、陈某于2012年6月1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月21日,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8日止,即余刑为一年十个月十八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害人陈述
a、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11日凌晨20分左右,他和他弟弟叶某驾驶皖D1XXXX号大货车途径武平县城往十方方向有很多摄像头的路段,被驾驶一辆银灰色马自达小车的三个二、三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强行拦下,小车的号码被光盘遮挡住了。三个年轻人称狗被货车撞死要求赔偿五、六百元。在他提出要报警处理后,其中一个年轻人从小车内拿出一把长枪对着他,另一个年轻人则扒在他的驾驶室车门上叫他拿钱,他交给这三个年轻人200余元。拿到钱后,三个年轻人驾车掉头往武平县城方向离开了。
b、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11日0时30分许,他驾驶赣EXXXX3号大货车经过武平县万安乡上坡路段,附近有一游泳池的地方,被一辆车牌用光盘遮住的马自达轿车拦下,小车上下来三个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其中两个站在他的货车前面,另外一个跑到其驾驶室旁,并用手敲打他车窗玻璃,称狗被撞死要他赔钱。他赶紧锁好驾驶室门窗并打电话报警。可能听到他报警,他们驾车离开了。
c、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11日1时50分左右,他和杨某2驾驶赣FXXXX6大货车途径江西与东留的交界处时,被一辆车牌被光盘遮挡了的银灰色马自达3轿车拦下,车上下来三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称狗被撞死了要他赔偿。在他讲要报警处理后,三个年轻人就从小车内拿了一把枪和二把斧头,其中一个用枪指着他,两个拿斧头的就敲打他驾驶室门窗,向他要钱。他因害怕就给了他们300元。
②证人证言
a、证人叶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11日凌晨20分左右,他和他哥哥叶某驾驶皖D1XXXX号大货车途径武平县城往十方方向有很多摄像头的路段,被一辆车牌用光盘遮住了的银灰色小车强行拦下,车牌只能看到"闽F"字样。车上下来三个二、三十岁左右的年轻人,称狗被货车撞死要求赔偿。被拒绝后,其中一个年轻人从小车内拿出一把长枪对着他哥哥,他哥哥交给这些人200余元。拿到钱后,三个年轻人驾车掉头往武平县城方向离开了。
b、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11日起,他按租车协议将闽FAXXXX号灰色马自达3型小车租给雷某使用。
c、证人邱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11日1时许,其和丈夫杨某乘坐杨某2驾驶的大货车,途径江西与东留交界处附近路段,被一辆车牌用光盘遮挡住的银灰色马自达小车拦下,车牌只能看到"闽F"字样。车上下来三个年轻人,称狗被撞死要求赔偿。在其丈夫讲要报警处理后,其中一个人拿了一把斧头敲打货车驾驶室门窗,另一个年轻人拿了一把枪对着其丈夫,其丈夫给了他们300元。
d、证人林某证言,证实他是雷某姐夫,雷某的气枪系雷某之父生前遗留下来的,他今年5月份借用该气枪后,6月份还给了雷某。
e、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雷某使用的气枪系其丈夫生前留下的,她女婿林某借用该气枪打鸟后,还给了雷某。
③勘验、检查笔录
a、被告人雷某、刘某、陈某指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武平县城厢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门前、万安石寮阁"兴意饭店"门口、东留与江西交界附近路段系其三次拦截过路车辆,以狗被撞死为由,叫司机"赔偿"的地点。
b、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武平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雷某处提取并扣押作案工具银灰色闽FAXXXX号马自达3轿车一辆,及从该车上提取并扣押斧头二把、木质枪把上有"9XXXXX2"字样的折叠式气枪一把和铅弹九颗。
④鉴定意见
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木质枪把上有"9XXXXX2"字样的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⑤书证
a、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以及三被告人被抓获的事实。
b、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110"接警单,证实被害人叶某、周某、杨某在被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的二、三个年轻人抢走人民币三、四百元后,向"110"报警的事实。
c、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三被告人供述案发当日还在万安石寮阁路段拦截一辆往东留方向的大货车索取了200元,因司机未报警,无法进一步查证的事实。
D、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6)海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莆刑执字第1007号、(2011)莆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晋公(灵)决字(2008)第0075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罚执行通知书回执,证实被告人雷某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减刑假释,案发时仍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e、车辆统计报表、汽车租赁合同、领条,证实被告人雷某使用的闽FAXXXX号马自达牌3型轿车系向车主何某租用,该车现已领回。
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a、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刘某提议下,他们先后四次以狗被撞死为由向过路司机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及金额,他们没有明确分工。在金桥拦下货车后,他和陈某站在大货车前面,刘某上前向司机要钱。期间,他想把气枪放于小车后备箱才拿出来的,被刘某制止后,他又把它放回小车原来位置,司机给了刘某100余元。当时不知是刘某还是陈某拿了一把斧头。在万安"石寮阁"游泳池边拦下一辆大货车,他和陈某站在大货车前面,刘某向司机要钱,见司机年龄较大也不愿意给钱,他们就离开了。在江西与东留交界处,大货车上有三个人,刘某站在大货车副驾驶室旁边的踏板上向司机要钱,司机不愿意给钱,他们拿出一把气枪和二把斧头,司机给了他们300元。他们因为害怕才拿出斧头和气枪,不是用于威胁或殴打司机,他们是敲诈勒索。他们的小车车牌在去金桥之前用光盘遮住了。
b、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提议以狗被撞死为由向过路司机要钱,他们没有明确分工。他们分别在城厢镇金桥村、万安"石寮阁"、东留与江西交界处等路段共四次向过路司机要钱的经过和地点,索取现金共计660元,在金桥路段时,雷某和陈某先向司机要钱,可能司机不肯给钱,雷某就拿出气枪,他叫雷某把气枪放回车内,他向司机索取到了160元。在万安石寮阁看见被他们第一次拦截的司机后,他们又拦截了一辆大货车,他上前向司机要钱,因听到司机报警,他就和雷某、陈某驾车离开了。在江西与东留交界处时,他们又拦下一辆大货车,要求赔钱。因司机不肯赔钱,他拿了一把斧头去敲大货车的车门,向司机要500元,他还看见雷某拿出气枪并将枪口举起来,陈某手里也拿了一把斧头。司机给了他们300元。拿气枪和斧头是为吓唬司机,让司机乖乖的给钱。他们到县城加完油后,将车牌用光盘遮住了。
c、被告人陈某陈述,证实2012年6月10日,他和雷某、陈某驾驶一辆银灰色小车到他岳父家吃过晚饭,回东留时,刘某提议以狗被撞死为由向过路司机要钱,他们没有明确分工。他们先后四次在万安石寮阁、武平到十方方向路段、江西与东留交界处的"瑶引栋"等地点向过路司机要钱的时间、经过,总共向司机索取了650元,当时都是刘某收的钱。第一次在石寮阁路段拦下一辆大货车以狗被撞死为由向司机拿了200元。过了二十分钟后,在同一地点又拦下一辆武平往江西方向的大货车,司机不下车,也不给钱,他们看他打电话报警,就赶紧开车离开了。他们驾车在武平县城加油后,因怕别人指认出他们驾驶的小车,刘某将小车车牌用光盘遮住。然后驾车往十方方向行驶,在金桥路段拦下一辆大货车,以狗被撞死为由向司机拿了160元。最后一次,在江西"瑶引栋"拦下一辆从江西往武平方向的大货车,也以狗被撞死为由向司机拿了300元。他们没有狗被大货车撞死。他们没有拿出存放于小车内的气枪和斧头,他们是敲诈勒索。
3、一审判案理由
武平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雷某、刘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强行拦截货车,采取使用或显示气枪、斧头,敲打货车驾驶室门窗,恐吓、威胁货车司机等暴力相威胁方式,二次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0余元;以强行拦截货车,敲打车窗等暴力相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未遂一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三被告人第一起和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雷某等人显示或使用气枪进行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雷某、陈某关于其行为系敲诈勒索,不是抢劫以及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持枪抢劫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三被告人在半夜时分以大声喊话、强行逼停被害人驾驶的大货车,拍打车窗等暴力方式威胁被害人,足以让过路司机产生恐惧心理,三被告人因惧怕被害人报警才逃离现场而未劫得财物。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该起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可认定三被告人抢劫未遂。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没有明确分工,且所起作用相当,被告人刘某、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式劫取被害人周某的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公诉机关提出可以比照既遂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持枪抢劫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实行二罪并罚。三被告人依法应退赔被害人叶某、杨某损失。
4、一审定案结论
武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刘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陈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刑执字第191号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12月8日止)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6月11日起至2022
年9月10日止。)
四、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犯抢劫罪余刑一年十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1000元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1000元,余款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五、被告人雷某、刘某、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叶某160元、杨某300元。
(三)二审诉辩主张
原审被告人雷某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第一、三起抢劫,均没有持枪恐吓和威胁被害人,也没有拍打车窗。
原审被告人刘某上诉称,没有前科劣迹,由于喝酒一时冲动犯下大错。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原审法院量刑偏重。
原审被告人陈某上诉称,1、原判定性错误。触犯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其犯抢劫罪不当。2、量刑不平衡。本案犯罪由主犯刘某策划主谋,其和雷某是从犯,但被判刑期均比刘某被判的刑期轻。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相同。
(五)二审判案理由
上诉人雷某、刘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以狗被撞为由强行拦截过往车辆,后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其中二次持枪,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雷某、刘某、陈某在其中的二起抢劫犯罪中持枪的事实,有被害人叶某、杨某的陈述,证人叶某、邱某等人的证言及上诉人雷某的多次供述、刘某自始至终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雷某提出没有持枪恐吓和威胁被害人,也没有拍打车窗的上诉理由;上诉人陈某提出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第二起抢劫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刘某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雷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陈某曾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实行二罪并罚。原判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前科劣迹等情节依法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六)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刘某、陈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争议的焦点系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持枪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当即抢走财物的方法。所谓"胁迫",是指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如果不是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对被害人以将要揭露隐私、毁坏财产等手段相威胁,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被害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本案中,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三被告人第一起和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雷某等人显示或使用气枪进行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并非被告人雷某、陈某所述没有持枪威胁、恐吓等暴力行为,故对被告人雷某、陈某关于其行为系敲诈勒索,不是抢劫以及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持枪抢劫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三被告人在半夜时分以大声喊话、强行逼停被害人驾驶的大货车,拍打车窗等暴力方式威胁被害人,足以让过路司机产生恐惧心理,过路司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被害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掩卷沉思,本案三被告人都是80后意气风发、朝气蓬勃的阳光青年。步入社会后,三被告人长期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少年交往,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良莠不分接受不劳而获的思想,未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一味追求享受,又无充裕的金钱支撑的情况下,便起了劫人钱财的邪念。三被告人由于对抢劫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三被告人不明辨是非,未三思而后行,结伙于午夜时分窜至国道线偏僻路段二次对过路司机持枪劫取他人财物,因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特别是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仍不思悔改,在他人提议下,重操旧业,再犯行为性质恶劣的抢劫犯罪。三被告人也因此受到严惩,为自己可耻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母顺分)
【裁判要旨】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当即抢走财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