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1诉武平县下坝乡下坝村民委员会等物权保护案 发包;林业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案由:
环境保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民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条第二款"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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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民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
3、诉辩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廖某1。
委托代理人钟梅雄,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武平县下坝乡下坝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某2,村主任。
第三人(上诉人)邬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慕升; 人民陪审员:钟玉秀、王华安;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孟繁钦、 许虹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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