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三江福利造纸厂诉赵某买卖合同案 交易习惯;货款给付;买卖合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汨罗市罗城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岳中民三终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姚孟君

李芬

刘霁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确立了"交易习惯"是一重大突破,为本案作出合理判决提供了依据,根据该"解释","交易习惯"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2)湘平法民初字第135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岳中民三终字第54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汨罗市三江福利造纸厂,住所地汨罗市三江镇风形村。
法定代表人冯荣安,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开新,汨罗市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赵某。
被告:戴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罗肖。
二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孟君;审判员:李芬;审判员:刘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