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登云社区三家村居民小组与施某、第三人李某等物权保护案 民事 物权保护 租赁
案由:
环境保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峨民一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李云艽

柴金燕

龙琰琥

代理律师:

葛茂宏

徐绍芬

法官解说
本案中,焦点主要是双方于2006年1月签订的《房屋场地租用合同》是否已终止,实际占有该房屋的人是否都应列为本案当事人,该案案由如何确定。原告主张出租给被告的部分场地及部分大楼已由政府征用,且被告已领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按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峨民一初字第13号。
2、案由:物权保护。
3、诉讼双方:
原告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登云社区三家村居民小组
负责人王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葛茂宏,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徐绍芬,云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李某
第三人夏某
第三人郝某
第三人刘某
第三人刘某2
第三人李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云艽;审判员:柴金燕;人民陪审员:龙琰琥。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