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天峨县银峨矿业有限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收购股权;法律关系;股权转让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2013)峨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乔山

黄艳媚

黄光忠

代理律师:

汪岸华

岑桂仕

法官解说
案由的确定:本案是适用股权转让纠纷还是适用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由问题。
1、本案在受理时直接适用股权转让纠纷案由进行了立案。股权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出资或者股份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纠纷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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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2013)峨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汪岸华,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峨县银峨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桂仕,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乔山;审判员:黄艳媚;人民陪审员:黄光忠。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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