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诈骗案 诈骗罪 虚构事实 自首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刑二初字第12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许炎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三角诈骗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我国理论界多数观点肯定三角诈骗的存在。张明楷教授亦从三角诈骗对法益的侵害、构成要件符合性、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特殊规定包含三角诈骗的情形等角度,对三角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做了详尽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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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刑二初字第128号
(二)案由:诈骗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锡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无锡市北塘区。2012年9月12日经传唤到案,次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许炎,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健蕾;代理审判员:蒋璟;人民陪审员:吴汉烈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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