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阮某等请求变更股东登记案 隐名股东 名义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商初字第0140号
审理法官:

刘刚

陈青

顾娟娟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一人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是否有权要求一人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实际股东登记为公司股东的问题。该问题的澄清,对规范一人有限公司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正确处理本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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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商初字第0140号。
2.案由:请求变更股东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丁某,男,1950年4月15日生。
被告:阮某,男,1989年6月5日生。
被告:无锡市派对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对酒吧),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梁溪路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派对酒吧执行董事。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刚;审判员:陈青;人民陪审员:顾娟娟。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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