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胡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案 公司清算 损害股东利益 举证责任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商初字第0424号
审理法官:

刘刚

陶玉

顾娟娟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然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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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商初字第0424号。
2.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男,1938年8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佳祥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1950年8月7日生,住无锡市孙蒋新村142号。
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刚;审判员:陶玉;人民陪审员:顾娟娟。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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