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雷州社区逐渌经济联合社诉何某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合同无效 过错责任 返还 赔偿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昭盛律师所

广西昭盛律师所

广西帮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崇民终字第1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程四和

代理律师:

陆志良

邓祖明

黄小海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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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2)江民初字第(6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崇民终字第111号判决书
(6) 案由:合同无效纠纷
(7)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雷州社区逐渌经济联合社(又称逐渌村民小组,一套人员两块牌子。以下简称逐渌经联社)。
负责人:何某1,该经联社主任(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陆志良,广西昭盛律师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祖明,广西昭盛律师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男,1955年4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代理人:黄小海广西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2,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3,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被上诉人):梁某,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被上诉人):韦某,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
(8) 审级:二审
(9)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颖鹤  代理审判员:覃英芳
人民陪审员:程四和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德清 审判员:韦金彪
审判员:林文标
(10)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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