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新县益峰矿业有限公司诉农某委托合同案 委托报酬;委托合同;费用返还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大新县益峰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

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崇民终字第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苏胜梅

农志平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是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对委托办理事项范围、委托费用、委托时间等没有进行具体明确的书面约定而引起的诉讼。
本案中,首先要查清双方是确立一个委托合同关系还是两个委托合同关系的问题。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委托合同,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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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3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崇民终字第48号判决书。
(二)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大新县益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益峰矿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曾用名赵XX),广西大新县益峰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胜梅,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农某。
委托代理人:农志平,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秀;代理审判员:赵忠平;人民陪审员:雷永刚。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农雄楼;审判员:黎杰区燕萍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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