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诉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案 胎盘;所有权;孳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3)巴法民初字第0429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炳灿

代理律师:

陈启明

法官解说
(一)胎盘是否属于法律上之物
人体本身具有特殊的属性,是人格的载体,不能将其视为物,它是民法世界中与物相对立的物质形式,是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形式。因而,活体的人体器官与组织在没有与人体发生分离之前,是与人的人格相联系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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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3)巴法民初字第04298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邬某。
委托代理人:敖某(村委会推荐)。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廖某,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启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理审判员李炳灿。
(六)审结时间:20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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