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挂靠关系 保险利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2)坛商初字第500号
审理法官:

汤震球

法官解说
一、挂靠的实际车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作为要求保险公司按约理赔。保险公司坚持合同的相对性,认为车辆被挂靠单位有权作为诉讼主体,因为其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实际车主非合同当事人,故不是适格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因投...
展开

(一) 首部

1、民事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2)坛商初字第500号;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2013)常商终字第116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住金坛市。
原告杨某,住金坛市。
原告杨某1,住金坛市。
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亳州谯城区光明路君清大楼1-2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金坛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
一审代理审判员:汤震球;
二审合议庭成员:王昊东、赵德升、王星。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