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润华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诉金坛市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案 公司解散 解散条件 公司僵局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时坚

邹玉星

熊艳

代理律师:

王士余

张晓波

周伟

法官解说
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矛盾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消极应对股东各项提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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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朱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山润华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福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士余,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金坛市博大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薛埠镇曙光新村薛东桥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波,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王某,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金坛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金钱;代理审判员:王保民;人民陪审员:王久农。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坚;代理审判员:邹玉星;代理审判员:熊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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