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常州金昌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案 期房预售 开发商 保证责任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终字第5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红娥

张梅

龙海阳

代理律师:

吴昊

陈敏超

沃小贤

黄思潮

法官解说
期房预售中,银行与购房人履行主合同时,在不能通过举证证明是因为银行还是购房人的过错导致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在房屋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义务,房屋由于购房人的其他债务被法院查封而不能办理抵押登记,购房人逃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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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3)天商初字第10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终字第500号判决书。
2.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21号。
负责人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昊、陈敏超,江苏协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常州金昌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竹林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沃小贤、黄思潮,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杰;人民陪审员:叶晓丽、朱新萍。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红娥;审判员:张梅、代理审判员:龙海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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