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与张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医疗期;违法解雇;医疗补助费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民初字第0244号;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121号
审理法官:

钱蓉

杨亚坤

程贵芝

法官解说
审理本案,着重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张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关于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的工资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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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民事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民初字第0244号;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121号。
2、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以下简称通灵公司),住所地金坛市东门大街83、85、87号。
负责人沈东军,该公司总裁。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金坛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金坛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钱蓉、杨亚坤、程贵芝
二审合议庭成员:段若鹏、罗希夷、吴立春。
6.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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