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某等诉常州市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租赁合同 机械车位 瑕疵担保责任 解除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5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毛荔萍

李连求

刘颖

代理律师:

费小强

费小强

潘湘元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业主日常生活中使用车位的合同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分配的问题。鉴于我国汽车消费需求与日俱增,考虑到空间的有效利用,越来越多开发商应相关行政要求,在商品房地下层设置营业性公建配套机械车位,但开发商往往仅将此作为行政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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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3)钟民初字第153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559号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缪某某。
委托代理人:费小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费小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常州市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湘元,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立;人民陪审员:蒋玉祥、曹佳义。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荔萍;审判员:李连求;代理审判员:刘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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