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前杨塑料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范围;告知义务;说明理由
案由:
信息、电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市前杨塑料有限公司

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

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行终字第1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芝伟

张兵

法官解说
一、遥观镇政府是否具有公开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
遥观镇政府系戚横公路K1+780至K1+860标段协议搬迁的实施者;前杨公司厂房系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父徐某自愿腾空并自行拆除。是否签订并履行搬迁协议,完全取决于协议双方的意思...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行初字第1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行终字第109号判决书。
2、案由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常州市前杨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菊,常州市前杨塑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芝伟,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兵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国华,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代理审判员:童旻雯;人民陪审员:翟晓阳。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雯;审判员:翟翔许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