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2、王某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人身损害;证据效力;公平原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1668号
审理法官:

朱政

王富菊

吴福顺

法官解说
本案中的事实部分从证据角度不难认定,被告王某2对原告所受之伤存有过错。但庭审中,原告本身已表明其受伤并不是被告方故意伤害原告身体导致,故本案与一般人身损害侵权案件有差别。因此,被告王某2就原告所受之伤应承担多少责任是本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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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1668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赵烁,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2
委托代理人王某4(被告之子)。
被告王某3
委托代理人王某5(被告之女)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政;代理审判员:王富菊;人民陪审员:吴福顺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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