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犯罪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全锋

黄征

闵天挺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是对行为人携带假毒品的行为性质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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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运输毒品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8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全锋  审判员:黄征  代理审判员:闵天挺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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