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分局作出作废廊集建(市籍)字第51919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公告》案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超越职权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

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廊坊市安次区(2013)廊安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素芳

胥丙林

刘秀琴

代理律师:

王卫洲

齐瑞霞

法官解说
1、 被告可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作废廊集建(市籍)字第51919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和幅度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由该被授权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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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廊坊市安次区(2013)廊安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2,系原告郭某之兄。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
负责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齐瑞霞,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素芳;审判员:胥丙林、刘秀琴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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