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人寿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开远支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83号
审理法官:

王堃

法官解说
该案例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对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前,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存在争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实际处理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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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83号
案由: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
法定代理人:宋某2,系宋某祖父。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宋某祖母。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员工。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某,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经理。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开远支公司。
负责人:郎某,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开远支公司公司经理。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堃
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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