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弓长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履行;保险金额计算标准;误工费;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3)弓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录新

丁一

赵丽妍

代理律师:

赵晓寒

姜志强

法官解说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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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3)弓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 赵晓寒,系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弓长岭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姜志强,系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录新;审判员丁一;人民陪审员赵丽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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