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恒信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大力液压马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长能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卖合同 送货单 合同成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3)徒商初字第072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卉

壮蓓

沈伟

代理律师:

吴莱航

张鸣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当事人仅提供送货单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否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3)徒商初字第07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镇江恒信润滑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莱航,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大力液压马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鸣,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冰,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三人:镇江长能润滑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卉;代理审判员:壮蓓;人民陪审员:沈伟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