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刁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原告妻子)。
被告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柏水,该公司总经理。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纪雄;人民陪审元:袁红、王杏华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刁某诉称,2013年9月13日,原告委托其哥哥从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社区粮仓路天天快递公司发送原告的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的镇江安意炫鞋业有限公司。上述物品到达镇江丹徒被告处以后,被告没有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送到原告处,造成原告的上述证件丢失。证件丢失后,原告无法正常工作上班,造成原告误工损失。另原告为补办证件往返安徽省舒城县、江苏省昆山市,产生了部分车旅费用。损失发生后,经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费用20 000元。
2.被告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辩称,丢失快递是事实,但不能确定丢失的物品就是原告所述的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原告的快递丢失应当找收件方进行理赔,且原告的赔偿要求过高,按照快递单上的相关条款及快递行业的规定,对于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丢失快递的赔偿金额标准是运费的5倍,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事情发生后,被告已经通过该快递的收寄方支付了赔偿款900元。
(三)事实和证据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原告刁某委托他人从江苏省昆山市通过天天快递寄送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物品,注明投递地址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安意炫鞋业,收件人姓名为刁某。2014年9月14日下午,被告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投递员将该快递投递到腾飞鞋业,由腾飞鞋业的门卫徐小妹盖了收件章,后该快递丢失。2013年11月11日,原告刁某回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办理了驾驶证、临时身份证和身份证,2013年11月18日,原告到江苏省苏州市办理了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另查明,原告在重新办理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所产生的车旅费为698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工本费合计40元,办理和取回上述证件所需的时间为7日,其中往返江苏镇江至安徽舒城2次每次3日计6日,去往返江苏镇江至江苏苏州需1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证明快递公司在投递快递时没有直接通知收件人即原告本人;
2.天天快递公司的快递单,证明该快递的正常到达了被告负责的范围;
3.原告刁某的常驻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系安徽人,需往返安徽老家办理身份证等证件;
4. 原告刁某往返安徽、苏州等地的车旅费发票,证明车旅费支出情况;
5.原告刁某办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发票,证明补办证件的支出情况;
6.刁某补办后的驾驶证,与当事人陈述等共同证明驾驶证被被告丢失的事实;
7. 刁某补办后货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与当事人陈述等共同证明该证件丢失的事实;
8. 刁某补办后的临时身份证,与当事人陈述等共同证明上述证件丢失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快递公司因过错丢失他人物品应当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该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被告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在投递原告刁某的快递物品时,没有按照快递上明确注明的地址和收件人进行投递,在未与快递单上注明的收件人联系、更未经快递单指定的收件人同意的情形下将快递交由他人签收,从而导致原告的邮递物品丢失,对原告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原告因上述身份证等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刁某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丢失的快递邮件内的物品是身份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但从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补办后的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和办理这些证件的票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综合分析,能够认定被被告快递公司丢失的快递邮件内是原告的身份证等物品。被告认为原告应当向快递的收寄人主张权利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快递物品的丢失是由于被告在投递快递物品时存在如前文所述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当然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直接向被告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非必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寄件人去追究收寄人的违约责任。
2.快递公司关于赔偿限额的格式条款对收件人不应产生约束力。被告关于根据寄送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应当按照投递快件时所收取的资费的5倍的标准进行赔偿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因为本案原告并未与被告建立运输合同关系,而是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了原告快递物品的丢失,被告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故不应当按照快递公司的合同格式条款投即快递公司所收取的快递资费的5倍的标准进行赔偿,而应当按照原告因被告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的合理的损失的标准进行赔偿。被告关于已经赔付了900元的辩解,仅有该快递公司内部的一份单据,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补办证件的车旅费698元,系合理产生的费用,予以支持;2.补办身份证、临时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的所用去的工本费50元,予以支持;3.误工费根据误工期限和原告的收入情况进行计算,原告在快递丢失以后必须回安徽舒城和江苏苏州办理办理相关证件,查明所需的时间为7天,误工工资标准参照江苏省道路运输业平均工资42 557元/年,故原告的误工费损失应为42 557元÷365天×7天=816元。原告认为误工期应计算为被告将上述证件丢失以后原告被停职三个月,本院不予支持。在确认被告把快递邮件丢失以后,原告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证件,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被告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每个月误工工资标准为5 300元,仅提供了工资证明,无工资发放详单或各月银行的工资流水表,故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刁某支付赔偿金1 564元。
(六)解说
当今时代快递业务迅猛发展,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亦层出不穷,本案中的纠纷双方即属此类,本案裁判文书针对快递物品丢失的索赔问题,就下述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说理和裁判:
1.谁有权提起诉讼?在快递公司将寄送的物品丢失的情况下,对于寄件人而言,既可以选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但对于收件人而言,由于其不是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故不能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可以侵权纠纷主张自己的权利。
2.被告应负何种民事责任?如前所述,快递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快递公司提出按"邮寄须知"上载明的邮寄费用的5倍予以赔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无论"5倍邮寄费"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对本案中作为收件方而非寄件方的原告均不具有约束力。
3.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涉案的快递物品不是普通的财产,而是身份证、营运证书等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的证件,证件等虽不属于财产不具有财产价值,但重新办理证件必然产生相应误工及往返车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该费用应计入因快递公司的过失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遭受财产损失的范畴,收件人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
(曾纪雄)
【裁判要旨】涉案的快递物品是身份证、营运证书等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的证件。证件等虽不属于财产不具有财产价值,但重新办理证件必然产生相应误工及往返车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该费用应计入因快递公司的过失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遭受财产损失的范畴,收件人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