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以贩养吸;毒品数量认定
案由:
投毒罪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

于凌春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这是办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主要在于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处实际查获的毒品是否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在量刑时是否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既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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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扬、杜骞。
被告人:于某,男,无业。
指定辩护人:于凌春,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志刚;代理审判员:李朝辉、许万彪。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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