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 自首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三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丁志翔

陈丽

肖二思

代理律师:

高李波

法官解说
该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是否构成自首,或是成立部分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法官如何理解和把握被告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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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三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兵、代理检察员杨晓华。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广东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3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李波,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志翔;审判员:陈丽、肖二思。
(六)审结时间: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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