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 自首 量刑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

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朱华

桂云燕

杨清礼

代理律师:

杨启文

法官解说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按法律规定,上诉人孙某的行为应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来看,有自首情节的,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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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芒市人民法院(2013)芒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挪用公款。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孙某,女,汉族,1965年8月29日生,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原系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出纳,户籍所在地芒市。2013年6月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芒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启文,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学忠;审判员:胡广学、陈新华。
二审法院: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华;审判员:桂云燕、杨清礼。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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