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铭鑫石材有限公司诉朱某合同案 附条件生效合同 实际履行 合同效力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二终字第172号
审理法官:

段俊杰

高玉荣

王云

代理律师:

刘春元

法官解说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系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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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德宏州盈江县人民法院(2013)盈民初字第261号。
二审判决书: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二终字第172号。
(二)案由: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盈江县铭鑫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鑫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勐腊路宏盈小区3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滨,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滕某,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春元,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朱某,男,汉族。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德宏州盈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江华;审判员:郑治文、易飞。
二审法院: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俊杰;审判员:高玉荣、王云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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