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忻城县城关镇营销服务部保险案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提示义务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13)忻民初字第475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涉及举证责任分配和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这也是正确解决本案的关键。首先,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责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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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13)忻民初字第475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刘禄华,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忻城县城关镇营销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何艳萍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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