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白某健康权案 民事 健康权 过错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恒山区人民法院(2013)恒民初字第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存在着原、被告双方,原告方一位,被告方一位,审理此案主要存在一个主要问题。一个是原、被告间的过错责任的划分。
原、被告间的过错责任的划分。法院将原告与被告间的过错认定为混合过错责任的认定,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经...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恒山区人民法院(2013)恒民初字第64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
被告白某,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 审判长:徐君。审判员:郑茂永。代理审判员:张华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