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1等诉蒋某1买卖合同案 逾期付款;计付;买卖合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恭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蒙勇

刘国芝

容克福

代理律师:

莫纪军

唐力力

法官解说
五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签订的《钢管、扣子出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恪守条款、依合同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被告(即反诉原、被告)是否已按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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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1(反诉被告)。
原告唐某2(反诉被告)。
原告唐某3(反诉被告)。
原告唐某4(反诉被告)。
原告唐某5(反诉被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莫纪军,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1(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唐力力,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忠军,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勇;审判员:刘国芝、人民陪审员容克福。
6、审结时间:
一审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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