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刑初字第1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新国

雷胜利

涂道彬

代理律师:

史志豪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被告人闫某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即被告人闫某是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构成挪用资金罪或不构成犯罪?
1.被告人闫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闫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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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刑初字第159号判决书。
2.案由:挪用公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陈刚。
被告人闫某,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息县,住息县城郊乡。
辩护人史志豪,系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新国;审判员:雷胜利、涂道彬。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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