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诉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事 证人证言 传来证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5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长军

张锦

曹洁

代理律师:

杨万芝

廖朴

黄敬东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分及证明力大小判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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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509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杨万芝,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2。
委托代理人:廖朴,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敬东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庭成员:代理审判员:陈勇。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长军;代理审判员:张锦、曹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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