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诈骗案 诈骗罪 虚构事实 贪污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北太平村村委会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刑二终字第006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蔡铭

魏雪

汤军琪

法官解说
该案主要涉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行为的认定问题。如果行为人徐某1的协助行为被认定为是从事公务行为的话,那么对其就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否则就不能以贪污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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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2)邮刑初字第045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刑二终字第0067号裁定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1,男,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小学二年级文化,原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北太平村村委会副主任,因本案2012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启勇;代理审判员:华娟;人民陪审员:许兆定。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铭;审判员:魏雪;代理审判员:汤军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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